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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确认被告村委会将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3、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元; 4、被告李明珠(化名)赔偿原告2000元医疗费;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为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的村民,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杨威(化名)分得承包地0.84公顷,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1986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杨威(化名)与林福合在同一房屋居住,村委会将杨威(化名)承包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被告非法剥夺了原告拥有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目前如果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话,具体来说“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家庭承包经营权一般来说是不能继承的。继承的一般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里的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集体组织的收益,并不具有可以继承的属性,但是承包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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