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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确认被告村委会将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进行调解协商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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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苏xx,男,1943年6月3日生,白族,身份证号码:53293xxxxxxxx,住:云南省xxxxxx。联系电话:xxxxx。被告:剑川县甸南镇回龙村委会下庄二社法定代表人:施兰香(系该社社长)。住址:大理州剑川县甸南镇回龙村委会下庄村。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书;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回龙社社员大会通过、社委会通过,于2002年1月1日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书》,合同双方约定将回龙二社集体所有的果园共40亩(四至为:东至玉华田为界,南至前江边坟地为界,西至成久果园为界,北至小水沟为界。)承包给原告,用于种植桂梨、板栗或者其他果树,承包费为每年380.00元人民币,于每年12月30日前交清,承包期为20年,即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承包合同还约定如果原告在承包期内按时交清款项,积极营造林木,被告将决定给原告优惠两年的延长期并且这两年的承包款不再收取。以上合同完全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双方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被告将该果园交付给原告经营,2014年12月,原告为了更好的利用果园,方便管理,提高果园效用,便想在果园建造2间房子,并于2014年12月25日开始开挖地基、平整土地,现在总投入近40000.00元,此时,被告却以原告擅自在果园内毁林开发为由单方终止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找被告商议,均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村家庭承包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可以继承,这个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表示,对于农村的承包林地,在原承包人去世之后,相关继承人可以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且这个继承人不硬性规定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应当携带身份证、土地承包合同、起诉书等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提出申请;法院应当送达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天,应当携带所有材料到庭举证辩论,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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