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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介佣金按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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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介在协议上写2月28日进交易中心交易,与买卖双方的约定不一致,中介违反了忠实报告的义务,因此你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房屋约定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四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即只有在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后,房屋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才有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否则中介只能要求买卖双方承担必要的费用。这里的“合同成立”是指正式的用于房屋过户手续的合同。在中介未促成房屋买卖正式合同成立即房屋买卖成交的情况下,虽然不是以佣金的形式约定买卖双方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但是却以违约金的形式约定违约方需向中介公司支付双倍于佣金的违约金,其实质内容是某房屋中介公司通过约定违约赔偿的形式,在交易不成功的情况下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该条款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此中介公司要求支付双倍佣金的请求不能得到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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