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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未能按时归还贷款可能会导致进入征信黑名单和法律诉讼的风险。如果无法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则可能面临强制执行。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不会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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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拖欠债务后,如果债务人仍未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查封、拍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及银行账户,并将债务人列为全国失信人员黑名单。 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在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大部分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作为犯罪的主观故意的,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本章规定的12个罪名中有8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外,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罪的7个罪名,以及其他章节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也是将非法占有作为犯罪的主观故意。如何认定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对于正确处理此类犯罪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 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从字面上理解,非法占有是指无合法根据取得、控制他人财物。而“目的”乃是动机所趋向的结果。 2. 从民法意义上说,所谓的“非法占有”,也就是指非依法律依据对他人的财物实施控制和管领的状态。这一对非法占有的理解有以下特点: (1) 对“非法占有”一词是从静态意义上理解,主要考虑的是对已经发生了非法行为如何进行救济。 (2) 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的占用,如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回扣、贪污、受贿、骗取而占有公私财产等。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认定。 (3) 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又未取得所有人许可而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即非法地行使占有权能,包括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恶意的非法占有。 (4) 而“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地占有他人的财物。如果根据法学上的这种通常理解,本文论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理解为:以非法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目的。 (5) 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获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不能是其他含义。
在判断是否构成贷款诈骗行为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如果通过提供虚构收入证明、虚假贷款审批材料等行为从银行处骗取贷款且逾期未偿还,就很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果贷款审批材料没有问题,且主观上不存在侵占的意愿,那么就不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可以联系我进行详细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个人借款申请书 二、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 三、本人及配偶职业、职务及收入证明 四、结婚证(未婚需提供未婚证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除外)及户口薄 五、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六、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合同或者购车意向书 七、已存入或已付首期款证明 八、担保所需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九、合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利息计算公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1. 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 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 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 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 (三)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 (四)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 (五)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 (六)计息方法的制定与备案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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