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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亏损,原则上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
可以。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撤销委托后,合伙企业即发生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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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股东享有知情权,可以个人名义进行起诉,如果有协议,按协议办理,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其他合伙人在将事务执行权委托于他人后,对企业的事务执行仍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对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这是因为,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因其不执行企业事务,比较超脱,能够从旁观者的角度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工作作出客观评价,而且在他们将执行委托于他人后也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对涉及本人利益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为此,由非执行人事务合伙人监督事务执行人的工作不仅客观有效,也能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有权查阅企业的有关账册。合伙人无论是否执行企业事务,都需要了解企业的经营和财政状况,这不仅是了解合伙经营和监督事务执行情况的需要,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为保证合伙人及时了解企业的有关情况,《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儿你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参与对企业重大事务的决定。《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即凡涉及这类重大问题的决定,要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也要参与表决,这也是非事务执行人监督事务执行人工作的一项内容。
关于合伙亏损,原则上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不承担亏损,意味着不出资,不出资那就不是合伙人了。 所以合伙人不可以只分配利润而不出资(即不承担亏损)。 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只承担亏损,而不分利润。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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