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53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
《》第53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53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第17条则规定了另行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即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没有前述人员,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述规定也被视为目前我国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撤销监护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有权的个人或者组织向被监护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护权需由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8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1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