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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违法、违纪的行为有以下几点: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
违反合同不属于违法行为,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是违反了合同条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民事责任,不是违法犯罪。如果对方拒绝履行,作为另一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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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等。
违法就是指违反现行法律,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法行为以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按照其违反的法律,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和违宪行为。违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狭义的违法,则是指严重地违反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我们在这里是从广义上对违法进行论述的。违法与犯罪的联系是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区别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违法行为严重,犯罪行为大多数要负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与其他一些行为的存在着区别。首先,违法行为不同于违反道德的行为。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其次,违法行为不同于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违法行为当然不能发生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希冀的为法律所肯定的有效结果。但是,不能认为法律上无效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有些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也并不构成违法。
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转让方或转让标的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1.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2.程序上的违规。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3.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在审计评估中具有欺诈行为。4.未按规定要善安置职工。5.未要善落实处理债权债务。(二)受让方的违规行为1.欺诈行为。受让方根本就不具备参与交易资格,没有履行合同和承担责任的能力,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获得交易资格,参与交易并骗取转让方信任,在竞买中战胜其他竞争对手,诱使转让方与其签订转让合同。如果受让方有这样的欺诈行为,最终会导致转让合同根本不能得到履行,这就必然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并最终影响到转让标的企业的发展。2.竞价过程中的恶意串通行为。受让方在竞价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之所以要进人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就是想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最好报价,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在招标、拍卖过程中,如果受让方在竞价上恶意串通,就限制了买方之间的竞争,就不能发现产权在市场上的真实价值,从而导致转让方被迫接受买方蓄意压低的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社会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是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能够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转让的重要保障,社会中介机构违规操作,就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1.审计机构的违规行为。(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以指明;(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5)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6)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等。2.评估机构的违规行为。(1)作弊行为。即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与当事人(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不按照评估规则和方法进行操作,对应当进行的评估的资产不进行评估,或抬高或故意压低评估资产的价值,从而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行为。 (2)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是指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在评估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从而导致评估结果失实,不能准确反映评估资产真实价值的行为。3.法律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1)作弊行为。所谓作弊是指为谋取私利,与当事人串通(包括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法律问题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或结论的行为。 (2)失职。所谓失职是指律师未能按照要求尽到注意义务,法律意见书不能对委托事项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从而导致当事人产生误解或错误认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四)产权交易机构的违规行为产权交易机构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弄虚作假。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产权交易场所,它负责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受让人申请参与竞价的登记以及对交易进行鉴证等。产权交易机构弄虚作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与转让方串通发布虚假信息; (2)在受让人登记上弄虚作假;(3)在产权交易鉴证上弄虚作假。2.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是指产权交易机构未能尽到善意注意义务,在信息披露、受让方登记、组织交易和出具有关交易凭证上有失职行为,导致交易上不规范,给参与交易各方造成损失的行为。(五)批准机构及有关人员违规行为批准机构或有关人员对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范进行履行监督职责,其违规行为主要有:1.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履行批准职责。即不按照规定程序或授权批准报批的转让项目,擅自越权行事,违规作业。2.以权谋私。利用手中权力谋取个人好处,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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