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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村民可以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或者向区、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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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设立规范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等形式及时公布以下事项,接受村民监督:(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三)救灾救济救助款物、优抚安置款物及国家各种补贴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四)组织社会捐赠和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支情况、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医药费用报销情况;(六)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七)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应当每年公布一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村民小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对涉及的事项进行公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村民可以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或者向区、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应当公开事项确定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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