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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果树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1、苹果苗木:2-4元/株(移栽费),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2、初果期:9750-18200元/亩3、盛果期:16900-29250元/亩4、衰果期:14300-6500元/亩。
苹果树的征收补偿不仅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也要根据品种的不同,以及根据树木的树龄、直径,果树是否是挂果,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树木价值。
苹果树的征收补偿不仅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也要根据品种的不同,以及根据树木的树龄、直径,果树是否是挂果,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树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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