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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苹果树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2021-04-13
征用果树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1、苹果苗木:2-4元/株(移栽费),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2、初果期:9750-18200元/亩3、盛果期:16900-29250元/亩4、衰果期:14300-6500元/亩。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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