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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挂名公司股东风险的探讨

2024-12-06
挂名股东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另一种是约定挂名的股东。这两种类型的股东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挂名股东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而且在其出资范围内,需要承担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具有以下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果股东会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前款所列事项,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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