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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进行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劳动者在离职后,因社会保险或档案关系等移转手续办理与原单位产生争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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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不可以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单位需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2、实践中,有的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跳槽,拒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不为劳动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等等,给劳动者带来不少损害。 3、单位的这些做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40条也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转移,劳动者要赔偿时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规可知,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在法定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需赔偿劳动者相应损失。
劳动者没有达到约定的服务年限,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扣押档案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的15日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否则将会面临罚款。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跳槽,或者以与劳动者有其他未决纠纷为由拒不转移相关档案、社保等行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劳动者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事关劳动者再就业及相关社会福利。扣押档案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学法、懂法,遵守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不要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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