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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鉴定证据的认定:各种证据只有经法院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要有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法院应在审查通过后进一步审...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行政诉讼过程中关于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基本准则。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种证据只有经法庭审查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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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行政诉讼过程中关于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基本准则。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种证据只有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并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些证据规则,对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查明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以作出正确的裁判有重要作用。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行政赔偿损害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向被告申请的证据。但是,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一)被告应当按照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二)原告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和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为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原告因被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件、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或者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部门核对后加盖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字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原物。如果确实很难提供原物,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视频等其他证据;(二)如果原物种类繁多,可以提供分。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相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如果确实很难提供原始载体,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3)声音数据应附有声音内容的文本记录。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地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盖章证明;(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技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说明,并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得出的鉴定结论应说明分析过程。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记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现场有其他人的,可以由其他人签字。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提供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语证书或者外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格的机构翻译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字。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明确标注,并向法院说明,法院应当审查确认。当事人应当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1、起诉条件(1)。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起诉需要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也就是说,起诉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请求和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依据,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复议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起诉期限的,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具体法律法规规定起诉期限的,应当在此期限内起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涉及房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20年以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5年以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后起诉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的,原告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并依照具体法律法规起诉。二、起诉方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当书写起诉书,以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的主要内容是:①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原告是法人或者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对应原告,还应注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②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③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地址。此外,起诉书还应注明接受起诉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字盖章。如果起诉状中包含的事实不足,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起诉人限期纠正。2、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不是起诉的必然结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根据国家审判权审查起诉行为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①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要;③是否重复起诉;④起诉程序是否齐全,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经审查,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以下处理:(1)决定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2)认为接受的案件缺乏或者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予以纠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补正后提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不能补正或者逾期不补正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三)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接受裁定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案件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①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复印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②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③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理由、开庭时间和地点。3、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在法律效力发生之前,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和事实、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其特点是二审程序由当事人上诉引起,适用于一审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二审程序中应注意:①二审程序是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并不是每个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经过这个程序;②二审程序可以适用于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书面审理的适用条件是上诉案件事实清楚。③审结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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