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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关于老年人享有哪些社会保障权利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七章环境 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四十七条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八条每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规定这些单位依法享有减免税收的权利;享受信贷优惠的权利;对某种产品的专产权等,所有这些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如,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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