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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里教书,教师有一小哺乳假吗的回答是哺乳假是法律规定的,不管什么职位都享有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尊敬的学校领导: 本人于2011年8月休完产假后,又申请了5个月的哺乳假,请假期限从2011年8月13日——2012年1月13日,现在假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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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公司领导及主管: 我是公司的××部门××职位的××,已于x年×月×日生育宝宝,并从×月×日至×月×日已休产假×个月。但是由于本人家住地离公司较远,且孩子较小,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同时生育后身体恢复状况不佳,精神状态也不是非常稳定,医生建议我继续休假一段时间。为了不耽误公司的各项工作的开展,现申请休哺乳假×个月(×月×日—×月×日)。恳请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 x年×月×日
孩子未满月,可以休产假。 女职工产假时间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教师延长哺乳假申请书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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