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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对保监会和本单位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规范。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用圆括号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不能写“去年”、“上月”、“昨天”,或不写年只写月、日。年份要完整表述,如“1996”不能写成“96”。(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十)草拟公文,一律使用统一的保监会发文或办公厅发文稿纸,并按规定填写有关内容。(十一)草拟电报应坚持“一事一电”、“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使用专门电报格式纸,并注明发往地点、接收单位,文末写明落款和日期,外文字母要大写。(十二)有关附件和资料应当齐备。
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对保监会和本单位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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