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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2022-09-08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规范。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用圆括号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不能写“去年”、“上月”、“昨天”,或不写年只写月、日。年份要完整表述,如“1996”不能写成“96”。(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十)草拟公文,一律使用统一的保监会发文或办公厅发文稿纸,并按规定填写有关内容。(十一)草拟电报应坚持“一事一电”、“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使用专门电报格式纸,并注明发往地点、接收单位,文末写明落款和日期,外文字母要大写。(十二)有关附件和资料应当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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