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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需呈报中共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文件,均以保监会党委或保监会的名义上报。报中共中央的文件如需国务院知晓,应以保监会党委名义行文,主送...
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对保监会和本单位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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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需呈报中共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文件,均以保监会党委或保监会的名义上报。报中共中央的文件如需国务院知晓,应以保监会党委名义行文,主送单位为“中共中央、国务院”;报国务院的文件如需中共中央知晓,应以保监会名义行文,主送单位为“国务院并报中共中央”。
公文经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厅统一登记、编号、印制,主办部门应当提供拟印制公文的电子版。办公厅编录人员出校样后通知拟稿人对校样进行校对。拟稿人不在时,主办部门应当派其他人员负责校对。限时印出的特急件,主办部门应责成专人跟踪校对。不得因无人校对而造成文件延误。一般文件校对2次,重要文件校对3次。校对要准确无误,校样与原稿必须一致,不得擅自修改原稿,如必须修改时,应征得办公厅公文审核人员认可,重大改动需要经签发人同意。办公厅对因校对责任出现的差错应当记录在案,并定期通报。
送会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厅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不积压、不误传,防止漏办和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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