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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对保监会和本单位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当年所发阅至省军级的中央文件,必须于次年3月底以前清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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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综合处(办公室)应当进行登记,送领导阅批,及时送有关处室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厅并说明理由。
送会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厅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不积压、不误传,防止漏办和延误。
公文的内容凡有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协商会签。(一)凡需会签的公文,主办部门与会办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送办公厅审核。(二)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分管会领导协调或裁定。(三)会办部门应当在接到会签文稿后3个工作日之内将会签意见和会签文稿送主办部门。急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会签,特急件应随到随签。(四)会办部门如对会签文稿有不同意见,应提出书面会签意见。经会办部门领导签字或加盖会办部门公章,会签意见方具效力。(五)重大问题,会办部门要充分讨论后再提出会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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