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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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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员和设计人员签订; 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移交给第三人。第三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项目分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项目分解后分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商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商重新分包承包的项目。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比如黑恶势力,利用欺诈或者胁迫手段承包工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比如发包人与承包人故意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息,以建筑施工合同转移资金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以建筑施工合同为名,实际进行利益输送,进行行贿受贿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修建涉及公共利益工程中双方故意降低质量标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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