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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第19条、第20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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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资料有: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两份;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开业税务登记需国税和地税联合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以下内容: (一)相关表格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提交地税); 3、《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表》一式三份(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外,提交国税); 4、《办税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附报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外资企业提供);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法人单位提供); 5、验资报告原件一式两份(法人单位提供);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7、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8、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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