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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经作出的民事调解书, 经院院长又决定, 其院长可以主动再审吗

2022-02-28
1、法院院长无权决定再审,是否再审应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对于法院主动进行再审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如果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以进行再审。对于针对生效的法院调解书的再审时间,只有对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才规定了六个月的期限,而对于法院主动进行再审的,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经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以随时进行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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