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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对再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如果检察院抗诉,仍然是一审判决,对这次判决不服,仍然可以上诉。如果第一次再审判决后,已经上...
对一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对再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如果检察院抗诉,仍然是一审判决,对这次判决不服,仍然可以上诉。如果第一次再审判决后,已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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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判决或裁定有误,就应该改判。上诉是针对本案,不只是本案中的某个个人,而是包括所有成员。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一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对再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如果检察院抗诉,仍然是一审判决,对这次判决不服,仍然可以上诉。如果第一次再审判决后,已经上诉,第二次检察院抗诉的对象就是二审判决,就不能上诉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在我国,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很少有让检查机关参与不涉及公共利益案件的民事诉讼,因此,检查机关抗诉再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特色。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机关抗诉的条文共有6条,因此检查机关提起抗诉再审的主要特点是:1、抗诉事由法定,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项或多项事由;2、抗诉机关法定,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最高检察院对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3、抗诉对象法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4、抗诉前置程序法定,即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出现后,检察机关才能抗诉,即遵守“法院纠错现行,检察抗诉断后”的再审顺位启动模式;5、审查期限法定,即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抗诉或不予抗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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