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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列如下:一、约定管辖,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房地产买卖纠纷的管辖权,如果有约定,首先按照约定进行;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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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双方因发生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如果没有约定管辖,则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进行诉讼。若当事人同时向多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可以约定法院管辖,因为属于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探视权纠纷不能约定管辖。 法律规定,探望权纠纷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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