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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商标还是著作权,“冰墩墩”都归属于奥组委了。那么擅自制作,如果只是制作形象,侵犯的是著作权;如果还加上了奥运的标志,那么还侵犯商标权。...
用“地沟油”生产、销售“食用油”的性质,一旦查实是利用“地沟油”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的,即依照刑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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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是危险化学品你要经营的话要办好多证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消防意见书》和《营业执照》等等。 家中私自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柴油,且该场所存在较大的火灾隐患,极易发生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严重威胁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及第十九条规定,要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1、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判死刑。 2、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死刑。认定是否“明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3、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 4、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5、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按共犯论处。 6、违反有关规定,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没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7、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已经列入刑法,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至于判刑力度,按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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