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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贷新规定

2021-11-20
关于婚姻债务认定的最新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一般来说,由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混杂,任何一方都享有家庭代理权,原则上夫妻任何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即使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往往与债权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1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如果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一方对外债务视为个人债务。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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