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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显失公平的无效,不具有效力,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后,合同溯及到成立之日起自...
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无效,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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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显失公平的无效,不具有效力,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后,合同溯及到成立之日起自始无效。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即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受害方可以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需要提醒的是,显失公平的合同需要受害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当显失公平的合同未被撤销的时候,合同依然有效。
显失公平的合同效力待定。当事人在撤销期限内撤销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超过期限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合同生效,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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