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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事故的处罚标准如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二级医疗事故医生处罚: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第二十一条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三级医疗事故医生的处罚是,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医疗事故发生时,医生是一种职务行为,应当找到医院。如果医生本人负责,医院可以进行内部处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况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改,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第二十一条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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