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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出生年月,应以本人《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为准; 1、当事人要更改户口本上的出生年月的,必须交验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2、不能交...
1、在当事人未办理更名手续的前提下,可以带上孩子的户口本(含监护人在内)、《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等;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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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由户主或者监护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含双方户籍信息在内的户口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的户籍科,由工作人员核实后,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手续; 3、如果当事人不能交验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的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更正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公安机关登记出生日期依据的是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出生证明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居民变更户籍信息中的出生日期,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照片两张 (3)证明实际出生年龄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记载原始出生日期的户口簿,户籍底账等), (4)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的书面证明,单位证明或学校证明, (5)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填写”户口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所长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上报分县局审批. (6)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持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更改,并办理新的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户主或者本人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后,应当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申请人索取变更或者更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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