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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四川省为例,可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结婚证等材料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根据《四川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条...
1、应由户主或者监护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含双方户籍信息在内的户口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的户籍科,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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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可以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前提下: 1、应由当事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及资料; 2、去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申请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即可,不能交验出生证的,不予更改该项;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事先咨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根据对方的提示完善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山东省为例,因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有误的,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足以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申请更正。根据《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第八十八条公民出生日期应当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信息登记。第八十九条公民的出生日期不可变更。确因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有误的,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足以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申请更正:(一)出生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原始户口登记资料;(二)原错误登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况说明和原始户口底册复印件(加盖户口专用章);(三)存在逻辑关系错误的材料;(四)其他足以证明出生日期有误的原始凭证材料。批准更正出生日期后,发现当事人利用虚假材料申请更正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更正的决定,恢复其更正前出生日期。第九十条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正出生日期的,按照《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规定办理。
需要带着户口本和出生证,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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