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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
律师:《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作出该裁决的仲裁机构不得再处理已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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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当仲裁裁决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由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以纠正仲裁错误的一种补救制度。由于仲裁裁决对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具有终局性,因此,作出仲裁裁决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有损仲裁的尊严和仲裁机关的威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就是对错误仲裁裁决进行补救的一种方式。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庭对合同纠纷作出仲裁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对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撤销: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②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④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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