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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1、仲裁裁决在法律上不具有终局的效力。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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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形成。 2、自裁决书送达之日形成。我国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及两个涉外仲裁规则,都明确地将这一时间规定为裁决书作出之日。这里有两种情况,如果仲裁庭当庭宣告裁决内容,宣告裁决的时间即为裁决书的作出时间,仲裁裁决自宣告时生效;如果仲裁庭不是当庭宣告而是后来送达裁决书的,则裁决书制作完成,经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的时间即为仲裁裁决的作出时间,自此时起裁决生效。在发生民事争议时,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有时效问题,不是立马生效的,有时需要等到裁决书才会生效。《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作出该裁决的仲裁机构不得再处理已经审理的案件,不得重新审查、变更已作出的裁决。当然这不能排除依据《仲裁法》第56条对仲裁裁决的补正。(2)对其他机关而言,包括法院及其他任何仲裁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改变该仲裁裁决。(3)对仲裁参加人来说,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可就已经裁决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提起仲裁。(4)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如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便可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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