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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安装维修;(二)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三)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经营和使用、节能高效的原则。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与使用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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