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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民院关于审理劳争议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者主张加班费应加班事实存承担举证责任劳者证据证明用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证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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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民院关于审理劳争议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者主张加班费应加班事实存承担举证责任劳者证据证明用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证据用单位提供由用单位承担利《劳争议调解仲裁》第六条规定劳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追索加班费案件应要劳动者提基本证据或者说初步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即视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主张加班费有效证据可以提供加班证据既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证言等。
加班族追讨加班费应该保存的证据有:安排加班的书面通知;考勤数据记录;工资数额情况,如工资由银行代发则应当提供银行存折或者经银行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清单或历史交易查询清单。
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考虑用人单位一般掌握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不过,让用人单位一方承担举证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显然不合常理。同时,不少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时间跨度较长,若要求用人单位一概提供相应证据,对用人单位来说过于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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