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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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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都有着特别规定。军人离婚案件也是这样,其管辖规定既比较复杂,又比较特别,而且,有些案件既可以由地方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确定管辖不能简单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1号,以下简称《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目前此类案件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依据是《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此类案件可分两种情况: 一是由军事法院管辖。依据是《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二是由地方法院管辖。依据是《民诉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过,依据《军事法院管辖规定》,这种情况也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3、特殊情况下管辖权的变通。 依据《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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