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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体系。...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不依法将相关建议研究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建议单位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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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如实、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物账目或者不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二)在作出有关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三)完善行政程序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四)督促所属各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内部管理制度;(五)组织、协调所属各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活动;(七)结合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特点,进行预防研究;(八)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决策时,应当听取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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