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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022-01-07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另有规定外,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人选择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金额、家用设施拆装费、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层次、平面使用功能和设施设备,被拆迁房屋及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差价金额和结算方式、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家用设施拆装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金额,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多层建筑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高层建筑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委托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由拆迁人提出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拆迁人从中选定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不能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设区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结果的鉴定意见进行裁决。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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