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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失误,并非故意的,员工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 如果是员工非工作原因造成的损失,但是才可以要求赔偿。 《...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失误,并非故意的,员工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 如果是员工非工作原因造成的损失,但是才可以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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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失误,并非故意的,员工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 如果是员工非工作原因造成的损失,但是才可以要求赔偿。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级医疗事故医院误诊误治被判赔1.5万元因怀疑被医院误诊,河西区64岁的老妪A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间,她却得知病历被医院改动,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诉求各项损失37万余元。近日,河西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难缠的官司,没有支持A的巨额索赔请求,却令原被告都服判息诉。2003年2月17日下午,A因嘴角歪斜到本市某医院就诊,医嘱10日后复诊。第二天上午,A自觉言语不利落、嘴也歪了,再次到该院就诊,被诊断为“多发脑梗塞,糖尿病”,住院治疗花了14000余元后转院治疗。出院后,A向区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区医学会告诉她,因为她的住院病历与门诊病历不一致,无法得出结论。A为此向河西区法院提起诉讼,向该院索赔30万元,并申请法院对医院的门诊病历进行技术鉴定后再次做医疗故事鉴定。后经鉴定,证实该病历确被改动过,其中的“额纹双侧不对称”的“不”字是后添上去的。据此,市医学会做出鉴定,A的病例属于4级医疗事故,医院在门诊诊断过程中负有主要责任。为此,A将索赔额提高到37万元,而被告方却表示只能赔偿其中的一部分。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经鉴定病历确有改动,但无法确认改动者,此外,医疗事故鉴定也没有认定病历改动与原告的医疗事故结果之间存在关系,故而未支持原告37万元的索赔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5000余元。ttttt
具有误工损失的才支持误工费的请求,没有误工损失的不可以请求误工费。而且误工费不是定额支付,而是根据实际损失(客观的损失)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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