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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营权流转合同履行的监督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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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普遍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来,农民有了相对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在获得承包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农民依法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解决了人地矛盾,充分利用了土地,对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发展农业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国家政策和法律都肯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按照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精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且不得违法改变土地用途。但是,一些地方在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偏差:一是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搞规模经营,侵害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二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如搞“反租倒包”等没有兼顾农民利益,甚至损害农民利益,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三是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这些行为都违背了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精神,必须予以纠正。因此,本条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家给予保护。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界址;(三)承包土地的用途;(四)承包期限,起止日期;(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六)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解决纠纷的方法;(九)发包方、承包方签名、盖章;(十)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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