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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怎么办理个体诊所证

2021-10-28
1、申请人条件1。执业人员本人提出申请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5、非在职人员(指退休人员和辞职人员)6。身体健康(区卫生局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2。符合本市。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1。在选址2-3公里范围内,没有重复的医疗机构。2、设立科目的原则是缺为原则。3、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手册》不同类型诊所的具体要求。4、有合适的地方。1、持有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2、有选址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开设医疗机构的证明。5、必要的资金注册资金到位,应有与其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保障。6、符合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要求。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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