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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第六十九条新规?

2022-09-09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处理:(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三)给予通报批评;(四)暂扣或者建议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接受整顿、培训、考核;(五)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六)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七)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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