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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均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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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处理:(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三)给予通报批评;(四)暂扣或者建议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接受整顿、培训、考核;(五)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六)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七)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以下制度:(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定及培训、考核制度;(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四)行政执法考评制度;(五)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制度;(六)投诉举报反馈制度;(七)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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