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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关于共同花费的问题。比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彩礼用于共同花销,比如有的为举办婚礼而共同宴请宾客,有的用于共同学习某项技术,有...
一、同居保证金是彩礼吗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是一种合同,是对恋爱约定的保证形式。我国法律对于约定的效力,只要不是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即是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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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法律对于彩礼钱?有明确规定,可认为属彩礼范畴。 结婚彩礼钱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结婚彩礼钱多用于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也可用来支付女方的酒席费用,还有的将彩礼钱直接作为女方嫁妆由其自由支配使用。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 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 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结婚彩礼钱”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结婚照彩礼钱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δ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对红白事标准进行明确要求,要求彩礼总数控制在6万元以内,其初衷无疑是遏制现如今彩礼金额远超年轻人所能承受范围之内,转变农村中普遍所存在的所谓“卖女儿”的迂腐思想,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深远的重要意义。 结婚是人生的头等大事之一,然而现如今横跨在婚姻的男女双方之中的鸿沟竟然不是两人是否情投意合,而是男方的彩礼的数额是否能够让女方及女方的家属满意,嫁女儿仿佛变成了“卖女儿”,彩礼数额之大让许多工作没几年的青年男性不得不向自己父母求援,甚至存在众多男性对此望而却步,有情人最终难成眷属,控制彩礼金额的政策无疑能大力减轻这些男性的负担。 通过政策的下达能让一些家庭对彩礼的重要性改观,将更多的关注点放到男女双方是否合适上边,但同时我们也该意识到,由于农村地区思想观念较为封闭,某些思想早已根深蒂固的驻扎在许多村民的心里,且彩礼的给予方式并不受公开监督,所以该政策在切实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一些阻碍,于此,我们应该更多的对村民进行宣传,从思想上改变他们“钱大于情”的错误想法,树立其婚姻是否快乐取决于婚姻双方的感情及性格的正确观念,如果单从彩礼是否给到位而去评判一个人的好坏无疑会错判许多有潜力的男性也容易蒙蔽自己双眼从而未能真正识别出部分金絮其外败絮其中的男性,并不利于自己女儿的婚后生活,也难以保证双方的婚姻能真正的快乐。所以对于婚姻,我们除了关注物质上能否得到生活保障之外,更多的关注点应该放在内心处是否相互契合。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那么,同居保证金属于彩礼吗,如何认定结婚彩礼呢我们来看一下。一、同居保证金属于彩礼吗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是一种合同,是对恋爱约定的保证形式。我国法律对于约定的效力,只要不是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即是有效力的。同居保证金乃双方的合意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则来处理,对恋爱双方都有约束力。“同居保证金”与彩礼不同。从目的上来说,互送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约,以结婚为最终目的和美好愿望,而“同居保证金”的目的直指同居生活,或者说是为了维持两性关系而已;从后果上来说,民间传统以及法律规定都认为,彩礼的交付不对双方当事人最终是否缔结婚姻构成约束,假若双方未结婚,彩礼即可返还。而交纳了同居保证金的一方如果事后不愿结婚或同居,就不能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这样就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甚至是人身自由。因此“同居保证金”与彩礼的性质有本质上的区别。是严重违反法律精神、也直接限制了公民身心自由的。二、如何认定结婚彩礼1、给付彩礼方在主观上是非自愿的;2、彩礼主要归女方娘家。彩礼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付给女方的娘家了,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3、彩礼在数额上往往很大;4、给付和受领彩礼的主体不限于双方当事人;5、彩礼尽管在性质上不属于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和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但是有时候有交叉。给付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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