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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
不属于,收集存在劳动关在系的证据,如果公司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社保或拖欠克扣工资和业务提成,则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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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 一般时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时效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计算。 对双倍工资性质的不同理解,导致对双倍工资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存在 着是适用一般时效还是适用特殊时效的争论。 目前对双倍工资的理解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仅仅是 一种惩罚性规定,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般时效规定, 而该观点又细分为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最 后一个月为起算时效标准(即以未签合同的11个月为一个整体单位),只要提 出仲裁申请时距离最后一个月没有超过一年,就认定全部期间的双倍工资未超过 时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每月为标准,如果某月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时效, 那么对该月的双倍工资主张就不再支持。
劳动争议的时效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限无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双倍工资赔偿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效的适用,首先应当界定双倍工资罚则的性质,是劳动报酬抑或法律责任。关于双倍工资的罚则是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当中,实际上是法律在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书面劳动力合同时而苛以的一种法律责任,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因此其仲裁时效适用一般时效,因此,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为一年。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2月才生效的,之前的劳动法并未规定此种情况的二倍工资问题。故双倍工资请求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2008年之前入职的,从2008年2月计算),即刘某可以主张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二、但同时,请求二倍工资的也适用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刘某在2013年下半年才向仲裁委申请二倍工资的赔偿,显然早已过了时效。 因此,你们公司无需向他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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