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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转让的限制条件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一是新的受让人不得改变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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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新的受让人不得改变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三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1、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为生活来源的时候,才允许其转让。其限制承包方不得随意转让的目的是保障承包方的基本生活来源,使耕者有其田。 2、须经发包方同意。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要向发包方备案即可。这是因为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原承包关系终止,发包方与受让方要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因此发包方必须审查转让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有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审查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包经营能力,直接关系到承包合同的履行。 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即一是受让方必须是农户,二是受让方受让承包经营权后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不得从事非农建设。
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涉及面是非常广泛的,比如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还包括境外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并且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就是中国国有土地使用者。那如果出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时候,这个转让的条件有哪些呢?首先,第一点是,如果是以出让的方式取得的这个国有地使用权的这个国有土地还有进行转让的话,需要按照合同上面说好的已经缴纳支付过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并且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如果是以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同时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而且还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补办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和缴纳出让金。那转让的方式又有哪些呢?首先,公开的方式,意思就是说是以公开的招标、拍卖等上网竞价的方式找到受让人的方式。另外,就是协议方式,就是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人通过和另一方进行资助协商自行找到了受让人的方式。这两种方式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的方式了。那么这两种转让方式的使用范围有哪些呢?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占主导的企业公司;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了抵押权而进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属于以上任何公开方式的转让范围的,也就是是以两方进行协议进行转让的企业公司,这类公司是需要有相关的证件证明该企业公司是非国有经济成分占主要成分的企业公司,不然也只能按照上述公开的方式进行交易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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