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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根据约定的条件交换成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按照约定的条件转换为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两者都是债券,都可以换成股票,既有债务又有股票,属于股票和债务的结合产品。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发行人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第二,换股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新股。第三,对目标公司总股本和利润指标的影响不同,可转换债券转换会扩大发行人总股本,稀释每股收益;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不会改变目标公司的总股本,也不会稀释收益。
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式的区别: 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 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发债目的不同。 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行可转债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 3、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 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 4、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不同。 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5、抵押担保方式不同。 上市公司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要以所持有的用于交换的上市的股票做质押品,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可另行为可交换债券提供担保;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6、转股价的确定方式不同。 可交换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bond,简称EB)全称为可交换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票所有者将所持有的股票抵押给管理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所有者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可以根据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债券交换给所持有者抵押的上市公司股票。可转债是嵌入式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可以说是可转债的一种。可转债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成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面值低。本质上,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增加期权,允许购买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不同之处在于,可交换债券是指交换原股票而不是增加股票,而是增加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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