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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系统,结合区域、部门特点,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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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三)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保障协调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与相邻地区或可能发生相同突发事件地区开展合作;(四)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五)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伍等专业力量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补充。鼓励建立各类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和采取防范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组织开展训练的;(四)未按照规定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向社会公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物资储备的;(六)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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