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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应当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
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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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学校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随意停课,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作息时间的规定,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经费单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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