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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是怎样的

2021-11-20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额。拆迁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照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住房或自找临时住所的不便,根据被拆迁房屋居民人口每月给予补贴。(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房屋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还应当按照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补偿。

相关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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