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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2021-09-29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 2、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 3、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4、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5、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6、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8、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规

《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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