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 刑事案件被害人死亡,只能获得直接的物质损失赔偿,而死亡赔偿金是民事案件死亡赔偿标准...
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 刑事案件被害人死亡,只能获得直接的物质损失赔偿,而死亡赔偿金是民事案件死亡赔偿标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刑事案件中,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它属于非物质性损失,而我国刑法规定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中得到的赔偿是物质性损失.它和死亡赔偿金的关系是: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它们是同一笔费用.在这个司法解释出台后,将这两项分开了,即死亡赔偿金属物质性损失,可以得到支持,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非物质性损失,在刑事案件中不会得到支持. 此外,没有安慰费的说法.
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此规定既然已经明确了死亡赔偿金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据此,新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死亡赔偿金系物质损害赔偿金,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两者属于不同的项目,不属于重复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不同性质的赔偿,前者是对死者死亡导致未来收入损失的的财产损失予以的一种补偿,以家庭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而后者则是对死亡对家庭成员精神上的损害这一非财产损害的赔偿,由国家依据侵害人的经济状况和侵权手段等综合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二者可以同时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6人已浏览
244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2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